解答:
(1)如果给出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时(属于剩余价值法)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全部的款项确认为收入,应当在本次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产生 的收入与奖励积分公允价值之间来分摊,奖励积分公允价值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分期摊销确认为收入,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账款扣除奖励 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
(2)如果没有给出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时(属于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
此种情况并没有说明每个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是多少,故需要采用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比如销售商品货款总计1500万元,每1万元商品可兑换0.5万个奖励积分,那么奖励积分公允价值=1500×0.5/(1+0.5)=500(万元)。
简单理解两种做法就是“送10万个积分,每个积分0.1元”,送的是钱,直接可以以后每个积分可以当0.1元用,而“每购买10万元商品,送1 万个积分(相当于价值1万价值的商品)”,送的是商品,而且包含在当期收到的价款中,需要计算1/(10+1)才能知道每个积分具体值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