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2003]89号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152号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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