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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作者:86考网 发布时间:2013-12-21 05:46:32

   本法子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全文完)

第七十条

(四)上证50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上证50指数。

(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刊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法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会公告【2010】2号)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可分配税后利润:刊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一)强制分红: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本法子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第六十九条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刊行优先股,会计软件。其优先股的刊行与信息披露应符合本法子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有关规定。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刊行优先股,刊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除外;

第六十八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刊行普通股并同时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六十七条

(七)经中国证监会承认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六)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和()公司等;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四)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刊行的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将优先股配售给不符合本法子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工具的,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本法子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

第六十六条

第九章附则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刊行的优先股时,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刊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向本办规则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步伐以及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惩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法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存在未按规定制定有关章程条款、不按照约定召集股东大会恢复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等损害优先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的,kaoshi86.com,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违反本办规则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惩罚;涉嫌犯法的,以及优先股试点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规则定的,相关市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监管步伐和法令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刊行优先股的方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同时应当遵守本法子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法子》规定的条件刊行优先股购买资产,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法子未做规定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回购的其他规定。扣除非。

(五)依法通知债权人;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越日公告该决议;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包括拟用于支付的优先股总金额以及支付比例;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一年内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其他相关事项。听听财务报表基础常识。以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的,对董事会打点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决议的有效期,回购普通股的期限,回购普通股的数量和比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区间,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的决议,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刊行条件和措施,以及以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一)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应当公允、合理,履行临时陈述、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普通股或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发生较大影响事项的,产生表决权恢复、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回购普通股等事项,具体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回购与并购重组

刊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法子》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日常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刊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学习依据。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已刊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与转换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惩罚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措施和要求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刊行管理法子》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措施和要求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法子》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刊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定期陈述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想知道会计入门常识。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措施和要求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刊行管理法子》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措施和要求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法子》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法则编制募集优先股说明书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不得凌驾二百人。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第五十条

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刊行环节保持一致;同次非公开刊行的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不设限售期。

第四十九条

公开刊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股东大会就刊行方案进行表决时,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刊行优先股的,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前后。已刊行优先股的,表决事项参照本法子第三十八条执行。刊行优先股决议,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刊行工具的范畴和资格、订价原则等。

优先股刊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2011会考成绩查询 ,公司普通股股东人数少于二百人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刊行等相关措施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法子》等相关规定打点。

非上市公众公司刊行优先股的申请、审核(豁免)、

第四十七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就刊行优先股进行审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刊行工具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订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等;同时应在召开董事会前与相应刊行工具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刊行工具的,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刊行工具的,董事会应依法就具体方案、本次刊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刊行优先股的目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且每次刊行工具不得凌驾二百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拟刊行优先股的,且每次刊行工具不得凌驾二百人。

第四十五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仅向本办规则定的合格投资者刊行,剩余各次刊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须申请中国证监会从头核准。首次刊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刊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刊行完毕。凌驾核准文件时限的,其实用友会计软件。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刊行,分次刊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刊行之日起,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审核刊行申请。

第四十四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法子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一)合规则范经营;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其申请、审核、刊行等相关措施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刊行管理法子》和《证券刊行与承销管理法子》的规定。发审委会议按照《刊行审核委员会法子》规定的出格措施,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承认的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刊行优先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计算。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就刊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就刊行方案进行表决时,想知道会计入门基础常识。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刊行优先股的,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刊行优先股的,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第三十九条

上述决议,学习品味生活的句子。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十二)其他事项。

(十一)对董事会打点本次刊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九)决议的有效期;

(八)公司与刊行工具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七)募集资金用途;

(六)回购条款,涉及财务或财务指标的,包括:票面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法、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五)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法,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你知道应收会计工作流程。

(三)票面金额、刊行价格或订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二)刊行方法、刊行工具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一)本次刊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刊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决议应包括刊行工具的范畴和资格、订价原则、刊行数量或数量区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参与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刊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应当由董事会在作出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决议时一并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三)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且刊行工具尚未确定的,同时约定本次刊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与相应刊行工具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刊行工具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票面股息率及其他必要条款,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且刊行工具确定的,并依法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刊行预案,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一)本次优先股的刊行方案;

上市公司申请刊行优先股,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节刊行措施第三十六条

刊行工具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转换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如设有转换条款,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传闻餐饮会计工作流程。

上市公司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仅向本办规则定的合格投资者刊行,转换价格应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转换价格是指事先约定的优先股转换为每股普通股所支付的价格。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产生变化的,自刊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普通股。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另有规定的,以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刊行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答理的行为。财务常识学习。

第三十三条

非公开刊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刊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面金额。

公开刊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承认的其他公开方法确定。财务常识学习。

同一公司刊行的优先股(含不同条款的优先股)每张票面金额应相同。优先股刊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答理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第三节 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受到行政惩罚且情节严重的,kaoshi86.com,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地皮、环保、法令、行政规则或规章,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第三十一条

除本法子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的,可就第(二)项和第(三)项事项另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刊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刊行。

(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一)采取固定股息率;

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以公开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净利润。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刊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以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不得刊行优先股:

(二)以公开刊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上市公司公开刊行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刊行完毕前,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第二节公开刊行的出格规定第二十六条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令、行政规则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连续经营的包管、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从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包管且尚未解除;

(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因涉嫌犯法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观察;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惩罚;

(一)本次刊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报告或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刊行优先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同一次刊行的优先股,且筹资金额不得凌驾刊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已刊行的优先股不得凌驾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地皮管理等法令和行政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与公司业务范畴、经营规模相匹配,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应当已经消除。

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2013会考结果查询。陈述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陈述为非无保留意见审计陈述的,学习财务与会计网。陈述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陈述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陈述;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陈述期财务报表中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惩罚不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公开刊行优先股,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持续盈利。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陈述的可靠性,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常常性。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七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章上市公司刊行优先股

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六条

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凌驾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刊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刊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刊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付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陈述。

第十二条

对付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利润分配方案越日起,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持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我不知道非经。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上述事项的决议,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并遵循《公司法》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措施。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损益。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刊行优先股;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调动公司形式;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凌驾百分之十;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呈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还应当按本法子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每股刊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元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相比看广州led显示屏。不属于刊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刊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会计基础常识。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刊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又刊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财务管理基础。但答允刊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刊行强制分红优先股,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应当遵守法令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试点期间不答允刊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刊行优先股。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刊行优先股。会计流程。

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法子的相关规定,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2012会考成绩查询 ,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制定本法子。

上市公司可以刊行优先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令规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会考成绩查询 ,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本法子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三是对峙平稳起步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二是对峙市场化原则,充实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权利平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法子起草中对峙三项原则。一是, 为规范优先股刊行和交易行为,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第一章总则

优先股试点管理法子(征求意见稿)

以下是意见稿全文:

证监会今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法子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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