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六)委托投资损益;
(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十)债务重组损益;
(十一)资产置换损益;
(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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