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所有的白条都不能入账:
什么是白条?通常意义上讲,白条就是指在白纸上书写的收支证明(或收发证明)。很多财务人员认为所有的白条是不可以入账的。其实并不是这样,支付对方是个人且不属于应税劳务的支出是可以用白条入账的,而并不需要发票。如:
①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如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② 独生子女补助、取暖费补助、防暑降温费等补助;
③ 抚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④ 离职补偿;
⑤ 丧葬费;
⑥ 死亡赔偿;
⑦ 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可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作为记账的依据。
如对以上有疑问,请翻阅《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还可参看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2月21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注:这是目前对扣除凭证规定较系统较详细的地方法规。
误区2:收据不能做为记账的凭证
凡是收据就不能做为记账的凭证?不是。有此观念的同志是将做账与税前扣除相混淆了,理由如误区1所述,不赘述。
凡是收据都不能税前扣除?非也。部分收据,如政府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例如:
① 由政府各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② 由各事业部门开具的收费票据;
③ 捐赠收据;
④ 工会经费收据;
⑤ 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⑥ 军队收据;具体规定请参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误区3:收谁的钱挂谁的账(向谁开票)
正常情况下,是收谁的钱挂谁的账,但也有例外,如委托代收、委托代付的情况,这时就不能收谁的钱挂谁的账。故,填制凭证时一定要问清楚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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