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 是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离开现任工作,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的过程。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可保障会计工作的正常、有序和持续,同时也能明确交接双方的工作责任。
会计人员在工作调动或辞职或退休,都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辞职或退休。
会计工作交接事项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移交、接交、监交和交接中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移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会计凭证的,应当编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经管的每一账户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公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销售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实行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二)接交
接交人员根据移交人员的移交清册,应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对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移交时,除按移交清册移交外,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并对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三)监交
办理会计交接工作,为了保证有效和顺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四)交接中有关事项的处理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都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交人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移交清册一般应编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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