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为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单位)、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该领域的人才更好地理解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现将《评审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力量。对非公人才的职称评定,我省已于2011年出台了相关文件,在畅通申报评审渠道的同时,予以免试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对加强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较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体制内的人才评价而言,对非公经济组织人才的评价也存在着:评价服务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展、申报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缺乏分类指导标准,未根据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分布领域广泛和不同行业人才评价标准需求的客观实际,合理确定学历和论文要求等问题,不利于科学客观评价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针对上述问题,结合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不断完善人才评价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厅先后到广东、贵州及省内部分州市进行了学习调研,在此基础上,拟定了《评审办法》初稿,经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广泛听取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该《评审办法》。《评审办法》的出台实施,将起到以下作用:
《评审办法》遵循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突出了重业绩贡献和市场需求的导向要求,并针对不同岗位和不同领域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的职业特点,在畅通申报渠道、拓展服务范围、合理确定学历和论文要求等方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利于科学客观地评价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人才,通过职称评价的导向激励作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领域创新创业,促进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评审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的独资、合资、民营(含民营医院、民办学校)、私营、个体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属本《评审办法》适用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是拓展评价服务范围。凡依法与我省区域内各类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含民营医院、民办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才,均可不受户口和人事档案管理方式的限制,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是畅通申报评审渠道。对人事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非公人才,由相应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推荐,并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对未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各级人社部门直接代理审核推荐,提供相应服务。对省内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制外人员,可由聘用单位统一推荐申报。
三是放宽申报评审条件。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职称的,免试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学历、年限要求上,参照县乡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条件执行;在论文要求方面,除申报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新闻、出版等系列的职称需具备相应的论文条件外,申报其他职称系列的非公人才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注重实际工作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开辟申报评审特殊通道。对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贡献突出、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其他业绩突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可不受学历和资历条件限制,按破格越级申报评审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