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在费用列支中经常将一些聘用的人员,比如司机、保安、季节性用工等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劳务费用,可企业又与这些人员签定有短期用工合同,请问是否就可以不用开具劳务费发票仅以工资单就可以列支了呢?
【解答】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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