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初级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 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报名。
(二)报考中级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 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 业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报考初级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科目,只考《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
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报考中级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只考《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
三、报考条件中涉及专业工作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报考当年年底。
四、因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该项考试。
五、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 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 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及符合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 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p#分页标题#e#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